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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籍管理办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1]

2010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我校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

本办法所说学生如不特别说明均指正式注册在籍保持正常在校学习状态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并经本校正式录取者方获本校入学资格,可注册为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学生。

第三条 凡被本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取得准学籍(即承认其具有在校学习资格,提供相应的教学资源和服务,学校对其实施教学管理,但其尚未成为学校正式学生,不享受具有正式学籍学生的全部权利)。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申请推迟入学,由学校招生办审批。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不再接受其入学申请。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招生办按国家招生规定负责组织各学院、校医院等部门进行思想品德、学业、健康状态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准学籍,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已交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复查不合格是指:

(一) 思想品德有重大缺陷,隐瞒入学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事实;

(二) 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入学后三个月内受到警告以上(含)纪律处分;

(三) 生活、学习能力极弱,无法完成在校学习任务;

(四) 隐瞒身体健康状态,身体健康状态不符合国家、学校招生条件。

第五条 新生经健康状态复查发现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医院和校医院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由校医院报招生办批准,可离校医治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自本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日至第二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日),不具有正式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办申请入学,由学校和校医院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和准学籍,已交费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被确认需离校医治的学生应在接到招生办通知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取消准学籍。

凡属不符合国家、学校招生规定,以弄虚作假手段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已交费用不退。

第六条 学生注册是指学生向学校确认其取得或保持学籍的登记方式。学生注册分学年注册(秋季学期开学时)和学期注册(春季学期开学时)两次进行。学生学年注册时通过交纳学费及报到取得或保持学籍,学期注册时通过报到保持学籍。学生注册不得请他人代办。

第七条 学生在进行学年注册时,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学生证和学校财务处开具的交费证明到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待国家助学贷款批准后持校财务处开具的交费证明办理注册手续。无财务处开具的交费证明学校不予注册。

学生进行学期注册时,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

无论学年注册还是学期注册,学生开学两周后无故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年注册时,学生按规定到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交纳学费,将暂缓学籍注册。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情况包括:

(一) 未获得助学贷款等资助抵交学费者;

(二) 不符合学校学费减免规定,不能减免学费者;

(三) 无任何理由不按时交纳学费者。

第九条 暂缓学籍注册时间为自学年注册日起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年电子注册截止日止。

第十条 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将不享受已注册学生的全部权利,学生完成学费交纳,恢复正常学籍状态。

第十一条  暂缓注册期结束仍未交纳学费者,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 无论因何种原因已退学者;

(二) 无论因何种原因被开除学籍者;

(三) 不符合学校其他有关注册规定者。

第十三条 已被取消或按学校规定应取消学籍的学生不能通过注册取得正式学籍:

(一)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无论以何种方式完成注册手续仍为无效注册,不能取得学籍。

(二) 按规定应取消学籍的学生在学校最终处理决定未发布前可选择不注册退学,也可选择按正常情况交费注册,取得准学籍;学校在注册日后一个月内必须公布对该类学生的最终处理决定,学生应根据学校的最终处理决定在校学习或退学。

第三章  学分管理

第十四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分制管理是指学生在一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我校本科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所有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通过相关考核并取得相应学分,即取得毕业资格;达到学校要求的学分积点并完成学校要求的其他学习任务,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相关要求,即取得申请学位资格;学生所取得的学分数和学分积点是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完成的所有课程及其它教育教学环节,如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均记学分;第二课堂为常规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学生必须取得学校要求的第二课堂学分。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达到考核标准并取得相应学分,同时取得学校要求的第二课堂学分,符合学校的其他相关要求,方可取得毕业和申请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六条 有关学分的定义、学分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为依据。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七条 课程修读是指学生按照学校制定的本科生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过程。学生应根据所属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学校的教学安排修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应根据教学进程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修完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的必修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同时,学生可以在培养方案所确定的选修课程范围内根据专业需要和个人志趣完成选修课程的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学有余力,在学校可提供的教学条件下,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交纳费用,可以选修专业培养方案外的部分课程,同时,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

第二十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如不及格,学校为其提供重修机会。修读的主要课程已及格但未达到申请学位要求的学分积点,即71分(含)以下者可以申请重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协议,并根据学生经学校批准的申请,将学生在外校(含国外学校)修读的全部或部分课程学分转为其培养方案所对应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 有关课程修读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为依据。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习成绩是指教师对学生课程学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过程或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考核后做出的最终评价。学校根据学生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及其所取得的学分考察学生在学校的培养过程中所掌握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考察其是否完成学校规定必须完成的学业,达到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第二十五条 教师或主管部门对学生第二课堂学习、活动情况的评价是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课堂完成情况是学校考察学生综合素质,特别是实践能力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含免听考试),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习成绩;考核成绩及格者,方能取得学分。我校的学习成绩考核包括试卷笔试、口试、提交课程论文、完成实验、实习报告等多种方式。

第二十七条 成绩评分等级。

(一)教学管理部门对学生所有课程、教学环节的完成情况能否取得学分均以成绩及格、不及格作为衡量和认定标准。

(二)必修课、选修课的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一律按百分制成绩给出,以60分为及格成绩;考查课程按通过和不通过两级制给出,以通过为及格成绩。

(三)毕业论文/设计的考核成绩一律采用优、良、中、合格、不合格五级制给出,以合格为及格成绩。

(四)专业实习、实验报告按通过和不通过两级制给出,以通过为及格成绩。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学习成绩是指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等按一定比例构成的课程学习综合成绩。

第二十九条  为区别在取得相同学分的情况下学生成绩的优劣,学校采用积点制评价方法。以百分制、五级制评价的成绩可按等级折合为学分积点。学分积点的计算办法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为依据。

第三十条学生对所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提出复查申请,由开课学院负责进行复查。申请期限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超过申请期,学院不再受理。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是学生成绩的最终确认、审定机构。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学生成绩。

第三十二条    体育课成绩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体育课成绩核定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成绩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文件为主要依据。

第六章  转学、转专业与选专业

第三十五条  转学是指学生从一所普通高等学校转入另外一所普通高等学校的转变学籍管理归属的行为;转专业是指在学校内部学生由原所在专业转入另外一个专业的转变学习方向的行为;选专业是指在学校内部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并经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在基本完成公共基础课基础上选报专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学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备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学:

1.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由学校推荐,经转入学校考核证实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转学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向转出、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本市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市教委同意,即可办理转学手续;

3.跨省市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者,由转入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从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退学者;

5.不符合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必须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或学院提出要求,经学生本人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报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1.因某种特殊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继续学习者。

2.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经转入学院考核证实,转入该学院(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学生自主选择跨学院转专业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允许本科生跨学院转专业的规定》执行。

3.经学校认可,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或按照学校要求并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需求情况的发展转变,要求学生调整专业或专业方向并经学生同意可转入其他专业或专业方向学习。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拟转入外语专业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拟转入其他专业入学未满一年者;

2.处于准学籍状态者;

3.拟转入专业属于不同教育序列者;

4.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学生可申请选报专业(含专业方向):

(一)  按学科大类招生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所设专业(含专业方向)教学资源和学生数量,公布各专业(含专业方向)可接纳学生的名额上限和下限(如申请人数低于下限,该专业应停开一年)及申报规则和程序。学生在基本完成学科大类公共基础课程阶段的学习后,可以自行选择本学院所设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在所选报专业或专业方向人数不足或超限的情况下,必须服从学院的安排改选其它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选报专业(含专业方向)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选专业(含专业方向)结果需报教务处备案。

(二)  学生选报专业(含专业方向)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除选报专业未指定入门课外,已修或在修选报专业(含专业方向)教学计划前四学期开设的指定入门课程;

2.通过所在学院的考核;

3.符合学校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学、转专业、选专业的其他相关规定:

(一)  转学学生原则上应在学期初一个月内转入本校;

(二)  申请转入外语专业的学生应在入学后第二学期提出申请,可按其实际水平确定学习起点;申请转入其他专业的学生,应在入学后第四学期提出申请,按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

(三)  教务处、学院每学年春季学期选课前一个月受理转学、转专业申请;

(四)  对于转入本校的学生,本校承认其在原校所修课程学分的比例如下:

1.教育部规定的公共基础课程 100%

2.与我校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专业课程 60%;

3.其它课程 50%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休学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于某种原因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或按学校要求在一定时间内中止在校学习但保留学籍的学籍状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其申请或按学校要求休学:

(一)因伤、病暂时无法继续学习,本人申请休学并经校医院会同指定医院确认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校认为其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学生本人未提出休学申请,但学校根据校医院和指定医院诊断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其不休学将影响自己或他人健康者,可要求学生必须休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提出休学申请,每次以一年为期,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服兵役按休学处理,学校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学期未完成课程按未修处理。服兵役学生的成绩处理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离校,休学期间不得返校上课或参加考试,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学生休学期间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复学是指学生在休学期结束后新学期开学前一周申请并经学校同意恢复正常在校学习状态的方式。复学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凭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和校医院的复诊证明,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必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从事与其申请休学理由不一致的活动,经警告无效者,取消其复学资格,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申请复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经审查确认,取消其复学资格,视不同情况按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处理;

(五)未经学校同意复学者,其在休学期间擅自回到学校学习,学校不承认其所修读课程,不予学分。影响学校工作情节严重者,按本条(三)处理;

(六)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按相应年级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和申请学位资格。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含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否则,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九条 退学是指学生自动放弃学籍或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必须放弃学籍的一种取消学籍的处理方式。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一学期出现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四门以上(含)或必修课程达三门以上(含);在校期间首次累计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六门(含)以上,将给予学业警告。第二次达到学业警告条件,给予退学警告。第三次达到学业警告条件,予以退学

(二)在校学习连续两个学期每学期选课不足12学分(不含毕业学年)者;

(三)除服兵役者外,学生自入学报到之日起在校学习和保留学籍时间超过六年者(五年学制顺延一年);

(四)因病应休学,经动员无效,且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所选课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五) 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学习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的限期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无特殊理由两周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九)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和学校要求交纳的其它费用者;

(十)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退学条件者;

(十一)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五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交本人。

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在送交本人的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退学学生,在退学决定书送交或公告生效之日起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四条 退学对学生不是处分,发给退学决定书;学习满一学年者,可发给肄业证书,满一学期不满一学年者,可出具成绩单,不发任何证书。

第五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五十六条 考勤是指学校对学生参加课程学习、实验、实习、社会实践等学校规定的活动的出勤情况的考核。考勤包括考核学生的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课等项目。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

本条所说纪律是指学生应该遵守的学校对学生学业进行考勤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学生注册本校学籍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考勤制度。

第五十七条 迟到是指学生晚于规定时间到达指定位置的现象;早退是指学生早于规定时间离开指定位置的现象;事假是指学校对学生因事不参加要求其出席的活动的允准;病假指学校对学生因病不参加要求其出席的活动的允准;旷课是指无故缺课或脱离实习岗位、实验场地、劳动场所等学校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的情况。

(一) 学生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十分钟(含)以上者,按旷课计。

(二) 学生不参加实习、实验、集体劳动等活动,或节假日结束后未经允许逾期返校,每缺席一天按旷课四课时计。

(三) 无论因事因病,凡未经准假或准假但学生擅自超过假期而未续假者、事先无法请假、事后不补假者(补假是指在缺席事实发生后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两天内及时请假、提交请假单、病假条等凭据的主动补救行为),一律按旷课论。

(四) 经常迟到、早退和旷课严重的学生,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按规定取消其学籍或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有关活动时,应事先请假。

(一) 病假一天以内者,向所在学院辅导员和任课教师请假;满两天以上(含)者,需持医生证明,向所在学院辅导员和任课教师请假,并在学院备案;满一周以上(含)者,学院应报教务处备案。

(二) 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须请事假时,一天以内由辅导员和任课教师批准,报学生所在学院备案;两天以上()一周以内须经学院主管领导和任课教师批准;超过一周者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三) 凡因故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者,事后应在恢复正常学习状态后一天内主动办理补假手续;不履行补假手续或补假申述理由不够准假条件者,以旷课论。

(四) 无特殊理由,缺席一周以上(含)者,无论是否办理补假手续,均以旷课计。

(五) 除特殊情况(如无法间断的校外实习、实践活动等)外,节假日不计入考勤范围。

第五十九条 考勤工作由各学院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辅导员共同负责管理,采取由任课教师或学习项目负责人检查与学校、学院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校领导、院领导、教务处工作人员、督导员、教务员、辅导员均有抽查学生考勤的责任和权力。

第六十条 学生旷课,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习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 我校本科生学制为四年或五年。毕业时间是指按学制年限确定的应毕业时间,拟毕业时间是指学生申请缩短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后的毕业时间。学生如不特别说明,学校认定其默认在毕业时间接受毕业资格审核。

第六十二条 学生的在校学习时间可由学生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缩短或延长,缩短学习时间只允许申请一次,申请批准后一般不得更改。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四年制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不得超过七年(含休学时间和其他保留学籍时间),学生服兵役不在此例。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者必须在其拟毕业学期或默认毕业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根据其申请得到批准的时间确定其毕业学期。

(二)申请缩短学习时间者,在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年(含)。凡申请缩短学习时间者必须在拟毕业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并根据其申请得到批准的时间确定其毕业学期。

(三)凡未申请缩短和延长学习时间者,学校将视其已确认在原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并据此审核其毕业和申请学位资格。

第六十三条 毕业是指学校对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业要求以及满足学校所要求的其它毕业条件的学生所做出的学业考核以及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态考核结果。学生达到下列要求时准予毕业,并授予毕业证书:

(一)品行良好,无重大过失和受过相应处分,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的道德规范;

(二)修满所属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和所有教学环节,毕业论文/设计达到要求,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

(三)取得第二课堂要求取得的学分。

第六十四条 结业是指学校对完成修业年限、修满课程但未完成学业要求或未满足学校要求的其它毕业条件的学生所做出的学业考核结果。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未取得规定的学分或未达到其他毕业要求,取得学分达到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完成学分的90%以上(含),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肄业是指学校对在修业年限内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未完成要求的教学环节,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的学业考核结果。肄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 下列学生学校不发任何学历证书:

(一)学习时间未满一年者;

(二)被开除学籍者。

第六十七条  凡毕业学期首次修读课程不及格同时又未提前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予一次考试机会,考核成绩仍不合格者,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六十八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十九条 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前应办理离校手续,结清所有欠款,归还租、借的学校物品,持有关单位证明到教务处领取毕业或结业、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办法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成绩管理办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学习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等互为补充,同时施行。

 

 

 



[1] 1982年制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1986年、1989年、1995年、1999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5年、20089月修订并经校长办公会通过。